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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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
(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十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第三章 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
(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十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第三章 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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