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都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规定有:对验收合格者,核发《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将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后,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主体(或相应的部分主体)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它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经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它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