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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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务中,被告常常因为多种原因(接触法律知识较少、刻意逃避,及其他客观原因等)无法到庭。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作为案件被告都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并如实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只有到庭应诉才可以享有若干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答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如果案件被告非因客观原因并且未提前通知法院择期开庭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庭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所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切记要积极应诉且要按时参加诉讼,行使属于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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