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 代理商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前者从事商业行为, 后者可以随意设立于变化。
(二)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也拯、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 品牌和技术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 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三)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 而代理商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四) 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 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五) 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 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六)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 总部) 和被特许人( 加盟店) 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亚起关系, 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计, 特许人( 总部) 是转让方,被特许人( 加店) 是接受方, 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 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 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 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 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 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法律依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2022-06-13 · 百度认证:成都一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也拯、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 品牌和技术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 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或完成某些事务,并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约定,否则代理人是不承担这些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模式,招募特许加盟商不是招募代理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许商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商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这与代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在很多行业的特许经营中存在商品的销售关系,但通常是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是分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加盟商通过销售特许商或其制定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获得差价利益,而不是获得代理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