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对信用证的拒付通知需满足哪些条件才是有效的
展开全部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开证行拒付理由有主要就是不符点,包括单据不齐全或者单据上有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否则开证行要无条件见单付汇。当然如果信誉度不好的国家,很有可能开证行和国外客商联合起来耍无赖,无缘由拒付。
银行拒付信用证的理由:
1、单据中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单据货物描述、提交单据类别、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这样很容易被银行拒付信用证的,所以最好准备好相关单据及信息的;
3、信用证过期: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都会标明信用证的有效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后提交单据是被视为无效的,因此银行会将信用证拒付;
4、过期交单:过期交单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单据。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