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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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5、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6、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9、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10、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另外,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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