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
(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流程主要有六个步骤,包括确定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所有流程。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
开庭审理: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
离婚申请: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冷静期、机关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完成登记婚姻解除。
三、总结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故离婚的流程和手续也可分为:协议离婚(登记离婚)流程和手续以及诉讼离婚的的流程和手续。
离婚诉讼的管辖就是指,在选择诉讼离婚时,哪一法院对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也就是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告被监禁;除此以外,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中,住所地即是指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可以举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凭证,水电费等生活消费缴费凭证等证明。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一般来说是户籍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诉讼离婚需要经过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上述所有程序。
一、确定管辖法院1、具备诉讼资格
夫妻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1. 申请:男女双方需要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五个问题: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双方是否已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果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离婚程序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