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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奖创新奖授予质量管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开展。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