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在什么天气下可以起飞?具体的标准规则是什么呢?
机场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 1600 米。
在飞行运行中,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公司 《运行规范》时,任何人不得起飞。飞行签派员也不得批准放行本公司的任何飞机。
如果《运行规范》中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则使用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不得低于局方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当采用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稍大的值时,在不考虑中间或滑跑跑道视程的读数条件下,可使用接地区的跑道视程报告进行控制。如果接地区跑道视程报告不可用,则主要采用能见度来控制。
机长必须遵守机场和公司《运行规范》中规定的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允许低于机场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实施着陆。
除非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为着陆机场发布的最新气象报告的能见度、云高等于或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
如果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而在此时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驾驶员仍可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度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 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