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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四险和附加险:车损险、三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整车失窃与救援,保障内容如下:
1、车辆损失险(vehicle loss insurance)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任险)负责赔偿第三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交通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赔偿金额后予以赔偿由强制性交通保险支付。
4、整车失窃救援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盗、被抢、被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确认,60日内未被发现的;修理被抢、被抢过程中损坏的整车的合理费用;整车被盗、被抢、被抢,或导致车辆上的零部件及辅助设备丢失后修理整车的合理费用。
5、自燃损失险负责赔偿非外部火源(自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
6、涉水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在水中熄火后强行启动造成的气缸体、连杆活塞、曲轴和气门结构变形造成的损失。
7、车身漆单独损坏保险(划伤保险)负责对车辆使用过程中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漆单独损坏进行赔偿。
8、个人玻璃破损保险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个人玻璃破损进行赔偿。
9、基本险不包括免赔险,因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符合基本险赔付规定的金额中扣除的免赔额(事故责任免赔率)予以赔偿。特殊条款。
10、附加险不包括免赔险。机动车因附加保险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附加保险的特殊条款赔偿规定,负责赔偿从该金额中扣除的绝对免赔额。
1、车辆损失险(vehicle loss insurance)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任险)负责赔偿第三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交通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赔偿金额后予以赔偿由强制性交通保险支付。
4、整车失窃救援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盗、被抢、被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确认,60日内未被发现的;修理被抢、被抢过程中损坏的整车的合理费用;整车被盗、被抢、被抢,或导致车辆上的零部件及辅助设备丢失后修理整车的合理费用。
5、自燃损失险负责赔偿非外部火源(自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
6、涉水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在水中熄火后强行启动造成的气缸体、连杆活塞、曲轴和气门结构变形造成的损失。
7、车身漆单独损坏保险(划伤保险)负责对车辆使用过程中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漆单独损坏进行赔偿。
8、个人玻璃破损保险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个人玻璃破损进行赔偿。
9、基本险不包括免赔险,因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符合基本险赔付规定的金额中扣除的免赔额(事故责任免赔率)予以赔偿。特殊条款。
10、附加险不包括免赔险。机动车因附加保险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附加保险的特殊条款赔偿规定,负责赔偿从该金额中扣除的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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