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对胡文海的评价胡文海那里人
胡文海,山西人。因承包煤矿失败,上访村支部人员贪污未果,于2001年10月26日晚上持枪杀村干部及与之有过节的群众,致14人死亡,2002年1月25日被执行死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发生特大持枪恶性杀人案,该村9户共14人被杀死,3人受重伤。
该案主要由胡文海持枪杀人,另外二人配合。案发后1小时左右,胡青海在大峪口村被抓获。胡文海在逃至太原市时,于今天凌晨5时许被太原市公安局在太原市大东关捕获,现场缴获2公斤硝氨炸药及引爆装置。另一案犯刘海旺在逃。
经公安部门突审,罪犯胡文海作案后藏匿的双管猎枪及百余发子弹被全部起获。
扩展资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海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属胁从犯、犯罪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胡根生的陈述,在胡文海与胡根生夺枪的关键时刻,胡文海指挥刘海旺劈胡根生,刘随即动手。
有证据证明刘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挥作案而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胁迫作案。
故其所提系胁从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另外发案后刘海旺确曾让贾明亮向“110”报案,但其没有说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实,并在他人报案后仍继续逃跑,并无归案的意思表示,无法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故该条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