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专业人士解答有关租房中遇到的问题!

我在长沙工作,租的房子是在南门口(位处市中心)一栋8层电梯房的天台上加盖的一层平房。7月31号傍晚时候天气剧变,大风把房子的屋顶给掀掉了一大半,羽子板全砸到屋里,加上之后... 我在长沙工作,租的房子是在南门口(位处市中心)一栋8层电梯房的天台上加盖的一层平房。7月31号傍晚时候天气剧变,大风把房子的屋顶给掀掉了一大半,羽子板全砸到屋里,加上之后下起大雨,电脑、电高压锅、手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导致不能继续使用。

很明显,发生这样的事故与房屋的质量有着直接关系,(房顶仅仅是由几根木梁和羽子板搭成,然后用薄板吊了顶,房东本人之前也承认在建造房子的时候没有进行加固),房东对于住户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应予一定的赔偿。而在事后与房东的协商过程中,老板却明确表示该损失是由天灾造成,原则上不予赔偿。

基本情况如上所述,现求专业人士解答,像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相关问题上,又有没有具体的条例条规可以作为理论依据?如果有的话,请详细说明,万分感谢!
1. 补现场图片一张
2. 基于一楼二楼的答案,再补充一点情况说明:房东已经及时对房屋进行补修,只是不愿承担在事故发生时损坏的物品的赔偿;物品都是在事故发生当时损坏的,由于当时情况危急,首先想到的是人不能受伤,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屋内物品全部进行抢救,等雨停了保证安全后再进去屋子时,这些东西已经损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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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c939c6e445
2010-08-12 · TA获得超过26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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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好像不是一部全国有效的办法,只属于地方性法规吧。。。

首先,援引“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房东不赔偿的理由,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房屋本身结构不牢靠是主要问题,在建造的时候应该设计成能抵御一般的自然条件。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现在出租人没有保证租赁物的用途,并且对你们造成了损害,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简单来说,你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并且你可以少支付一部分租金,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点要提醒你注意,灾害发生的时候,你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如果你没有的话,那么对于这部分损失,房东是可以不赔的。
晓法知事
2010-08-12 · TA获得超过18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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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将东西受损的证据搜集起来,到法院起诉他。还有最好要有租房的证明。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根据该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东的这个房子是不能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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