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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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08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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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适用性原则共有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 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 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 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 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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