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二婚带来孩子再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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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所以,如果你现在的丈夫不愿意支付抚养费,那你只能向孩子生父主张抚养费;其次,由于房子是由男方婚前购买,首付也是由男方支付,如果房屋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那么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由于贷款部分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那么离婚时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要求适当的分割;男方将别人打伤赔偿借款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属侵权之债,并不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特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个人承担。
继父母子女形成拟制血亲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离婚,却并不必然导致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再婚时,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继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姻亲关系,权利义务应遵从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在实践中扩大解释为: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子女的法定义务,继子女有赡养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且无法独立生活的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存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时,如双方没有意愿且没有抚养或赡养行为的,双方仅为没有法定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各自独立生活,互不依赖时,双方之间亦为单纯的姻亲关系。离婚后,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姻亲关系状况消除,但已形成的拟制直系自亲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二)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抚养教育是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规定的基础。该条可理解为,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方可形成拟制直系血亲。这种权利义务应当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顾和教育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以不歧视或虐待为底线。一般认为,继父母应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教育费,以生父母的标准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或继子女负担了继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并给予生活上照顾和帮助。
(三)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
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抚养人(被赡养)主要依赖继父(母)或继子(女),因继父母(或继子女)可能负担多种义务,可考虑以三年共同生活时间为形成抚养关系(赡养)最短期间,超过五年则确定形成不可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时,应着重参考当事人的意愿,并综合其他影响因素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一方仅从物质或生活照顾部分依赖另一方时,应延长最短形成拟制直系血亲时间为五年,超过八年宜认定已形成不可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居中其间由法官综合其他因素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低于最短时间的,一般不宜认定拟制血亲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抚养或赡养行为系基于维护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为,离婚后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四)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来说,除非存在当事人不愿意或孤儿、孤老无人照顾的情形,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一般还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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