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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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科普
2022-09-27 · TA获得超过289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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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特殊管理药品 1、狭义的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 *** 品、 ***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广畅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

问题二:特殊药品有哪些 简而言之,毒麻精放。
特殊药品
*** 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毒性药品、二类 *** 。
3.职责: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
4.工作内容:
4.1毒性药品
4.1.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4.1.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4.1.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1.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4.1.5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
4.1.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4.1.7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4.1.8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 *** 品、一类 *** 管理制度》执行。
4.2二类 ***
4.2.1采购二类精神药 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 *** 经营单位。
4.2.2二类 *** 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
4.2.3销售二类 *** 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 *** 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4.2.4二类 *** 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2.5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4.2.6二类 *** 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亥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问题三:需要特殊管理的物料和药品有哪些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 是4种,没有5种,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毒、麻、精、放。 即毒性药品、 *** 品、 *** 、放射性药品。

问题四: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哪些? *** 品, *** ,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 品和 *** 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问题五:特殊管理药品 特殊药品: *** 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职责:
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
工作内容:
参考:baike.baidu/...gnNuCK

问题六: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有哪些 1、 *** 品和 *** 管理条例,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反兴奋剂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5、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7、 *** 品和 *** 邮寄管理办法,8、 *** 品和 *** 生产管理办法(试行),9、 *** 品和 *** 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问题七:识别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 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医疗卫生政策法规关于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公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做出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本节主要阐述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5.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6.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7.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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