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权? 10

我于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9日在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我未签订... 我于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9日在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如下:
甲 方: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
乙 方:刘德会
刘德会(乙 方)因公司裁员,同意与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甲方)解除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的1年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终止劳动合作关系。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补贴和保险等,乙方也不履行劳动义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签字盖章
我想咨询下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否享有经济补偿,按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按2008年劳动法规定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得到每个月百分之二百的劳动赔偿金?
望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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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淘保
优质答主

2019-05-29 · 小司淘保,寻找值得购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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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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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观世事
2019-05-27 · 百姓息息相关的事儿,服务百姓生活。
个人认证用户
胡观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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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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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说的情况,谈几点我的看法:
1、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与你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应当按实际月数赔偿你双倍工资,但由于现在你才提出,时间已经超过仲裁的一年时效期,所以你已经丧失了请求双倍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你可以提,但仲裁庭或者法院会以超过一年为由驳回你的请求。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又和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这段时间不存在公司对你进行赔偿的事由。
3、2010年1月1日至今公司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你可以向公司主张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4、公司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如果没有,需向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多付你一个月工资),才可以与你接触劳动合同。
5、你还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交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及2010年1月1日至今两个时间段的保险。

如果你觉得我的分析有道理,就请你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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