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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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1042条的内容是对干涉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的规制。此条款对比之前的相关民事法律,新增加了关于借婚姻索要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实践中高价彩礼乱象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民间婚俗的正常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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