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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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吕说法律
2023-02-09 · TA获得超过4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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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及补贴标准
      1.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人才,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2.2021年7月1日之前的新引进的人才,符合补贴条件且仍在申请期限内的,按照原有标准执行。即博士每人5万元、硕士每人3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2万元、厦门本地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厦门户口;
      2.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本科不超过3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
      3.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
      4.申请时自引进之日起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三、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流程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3.审核:各受理部门按月汇总审核补贴申请。
      4.公示:各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中止本次申请。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33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17号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81669,6067075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市自贸委: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综合服务大厅4号窗口,5626720
      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湖里区火炬路火炬广场南楼815,5380085
      六、有关说明
      1.申报对象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次引进时经市组织、人社或教育部门签署入厦报到的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毕业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
      3.本指南中应届本科生是指,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在毕业当年度12月31日前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人事关系入厦。
      4.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是指引进之日不超周岁生日。
      5.凡申请时取得境外学士学位,其毕业院校符合最新的THE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三大榜单之一的,予以认定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毕业生。
      6.“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本科即“一流大学”(不限专业)或“一流学科”(须符合建设学科名单)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可享受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7.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已享受的(含旧标准的)及晋升学历的,均不予补差。
      8.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9.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0.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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