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部宪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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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正文
  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7个章节组成。主要规定了政府三大权力的组织和运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宪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利(即人权)。但在宪法生效后不久,美国国会一次性通过了10条修正案,主要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其主要内容成为现代宪法中人权规定的主要渊源之一。

  立法权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

  行政权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职,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这种做法已非常少见。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参看美国行政系统)

  司法权

  宪法第三章 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都要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制。

  各州权力和限制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宪法修正程序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除或者修改。

  联邦权力

  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宪法本身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宪法批准程序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另有宪法修正案,其实美国一直在用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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