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10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