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恳请各个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房东突然要求收回门面,要我们立刻搬,我该怎么办?? 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吗
我的门面以搞装修花费了5000元,才一年时间,但现在突然要我搬走,我想请问是否能够要求房东给我一定的装修费用赔偿??具体是怎么赔偿的??合同如下:甲方:乙方:一、租赁时间...
我的门面以搞装修花费了5000元,才一年时间,但现在突然要我搬走,我想请问是否能够要求房东给我一定的装修费用赔偿??具体是怎么赔偿的??
合同如下:
甲方:
乙方:
一、租赁时间 自2009年8月12日起。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交清押金500元,以后每个月的11日必须交清下月租金,每月租金四百元整,逾期不交,终止协议。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准改门面转租他人,不准改变并损坏房屋结构,不准从事非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装修等方面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租到甲方门面后,经过装修,若乙方停止营业,有权向新租户收取一定的装修费,停租是交还钥匙,但不得影响甲方出租。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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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下:
甲方:
乙方:
一、租赁时间 自2009年8月12日起。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交清押金500元,以后每个月的11日必须交清下月租金,每月租金四百元整,逾期不交,终止协议。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准改门面转租他人,不准改变并损坏房屋结构,不准从事非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装修等方面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租到甲方门面后,经过装修,若乙方停止营业,有权向新租户收取一定的装修费,停租是交还钥匙,但不得影响甲方出租。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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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第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以及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可以认定你们之间的合同是不定期租赁,房东有权通知你解除合同。
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以及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可以认定你在对租赁门面进行装修时,是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因此,在返还该租赁门面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用,但仅限于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
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以及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可以认定你在对租赁门面进行装修时,是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因此,在返还该租赁门面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用,但仅限于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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