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可以参考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应付金额,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4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应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则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科目,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