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烛商标什么时候在市场中使用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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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烛是照亮一个空间的一种物品,在现在似乎比较少见,但是假设在没有电的情况下,蜡烛又是极为重要的。蜡烛点燃的那一刻,瞬间热能和光能就是有限释放,这是灯光没办法比拟的,虽然有时候确实灯光的使用会比较方便。

关于蜡烛商标所属的类别,我们同样可以在八戒知产商标百科中进行一个查询,查询到的结果是其属于第4类-0404-工业用蜡-牛油蜡烛0404;0405-照明用蜡烛和灯芯-照明用蜡烛040。

众所周知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不能擅自使用商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也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是可以使用而不算侵权呢?

首先是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的行为。姓名(名称)权是与商标权并行的权利,二者都受法律的保护,行使时也不应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就是行使姓名(名称)权的表现。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权利不得滥用的宗旨。

善意使用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的行为。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的标志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原则上不能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为商标,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使用。因此,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有关商品的描述性标志的行为。

行使在先使用权的行为。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就必须制止抢先注册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商标法针对社会上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越来越严重的现象而专门制定的,从而为抢注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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