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
特殊管理药品不包括(D)。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高危药品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余漏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竖衫烂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中的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必须凭合法有效塌缓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行政审批
2022年1月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2号),根据特殊药品行政审批工作需要,自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