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换房东了,再签订补充协议,那么之前签订的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年之前租的门面房,合同有效期为10年,原房东把房子卖了,现在新房东要求让出来一间,并用二楼住房代替,这样会带来很多不便,可我投入了广告费和装修费有几十万,生意也很好,不...
一年之前租的门面房,合同有效期为10年,原房东把房子卖了,现在新房东要求让出来一间,并用二楼住房代替,这样会带来很多不便,可我投入了广告费和装修费有几十万,生意也很好,不想搬走.只能再签订补充协议,我应该怎么签,签了协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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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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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东换了,与之前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依据即为“买卖不破租赁”的一般民法原则,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因此,新房东无权要求变更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是,若承租方与新房东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的,那么。相关合同以最新的约定为准!
相关法律: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因此,新房东无权要求变更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是,若承租方与新房东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的,那么。相关合同以最新的约定为准!
相关法律: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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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民法学中有一种经典的说法——“买卖不破租赁”。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有相关法条作为依据: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所以不用担心,你和原房东签订的合同仍有法律效力。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有相关法条作为依据: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所以不用担心,你和原房东签订的合同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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