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未经许可使用明星肖像的赔偿责任
「 娱乐法第17篇案例 」
裁判要旨:中山电器公司未经韩雪本人同意,将原告韩雪的照片广泛使用在其商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产品装饰、户内外广告中,不使公众产生韩雪为被告或被告广告宣传代言的误解,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其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韩雪的肖像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向韩雪赔礼道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5324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
1. 案情简介
韩雪系中国内地女演员、歌手、影视制作人,其形象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2016年9月,原告韩雪发现被告中山电器公司在宣传网站擅自使用韩雪的两份“代言肖像”用于产品宣传,并宣称韩雪是其品牌代言人。中山电器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产品装饰、广告宣传中擅自以“韩雪是其品牌代言人”的名义,广泛地使用韩雪的“代言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韩雪的肖像权。被告中山电器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2. 诉讼请求
韩雪请求:
1.判决被告中山电器公司立即删除使用在被告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和zgzshx)、厂房、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的原告肖像以停止侵害;
2.判决被告中山电器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的第一版面及其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和zgzshx)首页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面积不小于15cm乘以15cm且内容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山电器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公证费15000元、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共计31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电器公司负担。
3. 被告反驳意见
中山电器公司辩称:
第一,被告对未经原告韩雪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深表歉意,被告在收到本案的诉状后相关的使用了原告肖像的宣传册以及相关内容均已经删除。
第二,被告方所使用本案所涉的原告照片是获得中山市中娱文化有限公司的授权,签订了合约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方并不知道中娱文化公司是否经过原告方的同意或者授权,是否支付费用,所以被告方使用原告肖像并非出于恶意,被告所使用的肖像是否合法由法庭核实;被告从2015年才使用原告的肖像,没有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修改或者贬低,且被告的主要业务是为第三方提供加工业务,使用韩雪电器作为自己的品牌是2014年开始,时间并非很长。
第三,被告公司在2014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员工只有二十人,年销售额200万元左右,网上的一些宣传主要是想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但实际上在中国家电行业里面基本没有名气,销售的产品在国外没有任何市场。
4. 判决结果
一审:1.被告中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其在公司产品包装、产品装饰、户内外广告中的原告韩雪的肖像,停止侵害;
2.被告中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山电器公司承担;
3.被告中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韩雪经济损失2200000元、维权费用15000元;
4.驳回原告韩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案件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中山电器公司使用韩雪照片作为其公司产品推广宣传,其辩称使用韩雪涉案照片系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费用,本院认为,中山电器公司无法确认提供照片的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得到了相应的授权,且中山电器公司使用涉案的五张照片明显不是其所提供广告合同约定的《叶问》剧照,故对中山电器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中山电器公司未经韩雪本人同意,将原告韩雪的照片广泛使用在其商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产品装饰、户内外广告中,不使公众产生韩雪为被告或被告广告宣传代言的误解,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其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韩雪的肖像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向韩雪赔礼道歉。
关于韩雪主张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鉴于中山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限于网络媒体,故对韩雪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韩雪认为中山电器公司侵害了其名誉权,本院认为,中山电器公司虽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但未宣扬原告个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也无侮辱诽谤等损害韩雪名誉的行为,不会因此降低其社会评价,故并未侵犯韩雪的名誉权。被告虽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本院已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原告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与普通公众相比,明星艺人的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影响面广,自身言行举止关系到其形象和代言品牌价值,并进而影响到商业利益。许多企业单位不惜重金聘请明星作为代言人进行广告推广,与该明星艺人的形象、潜质、影响力有关,因此不适当地使用明星艺人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与肖像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韩雪的知名度、中山电器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范围等情形,本院认定被告应当赔偿韩雪经济损失22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根据其提供发生相关费用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必要合理的维权费用为15000元。
6. 律师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中山电器公司虽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但中山电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照片得到了韩雪本人的相应授权,且中山电器公司所使用的涉案照片亦非前述《广告合同》中所约定的电影《叶问》主演韩雪的剧照,故上中山电器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照片系经过合法授权并无相应根据。中山电器公司未经韩雪同意,将韩雪的照片广泛用于公司产品宣传,明显具有营利目的,应认定中山电器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了对韩雪肖像权的侵害,对此中山电器公司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山电器公司与中山市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属于转授权合同或者多层级转授权。签署转授权合同时,要根据授权权利内容、范围,审查权利链条的完整性、合法性等问题,即授权文件,原则上应当追溯至原始权利人。例如,本案被告中山电器公司与第三人中山市娱乐文化传播公司签署的《广告合同》就属于转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将电影《叶问》中韩雪的剧照用于产品推广。电影《叶问》的剧照,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权利人,剧照的演员对剧照中自己的形象享有肖像权,另外一方面,剧照的著作权可能属于摄影师或者影视剧的出品方等。因此,若广告主签署合同时,无法确认剧照的完整权利链条,原则上应当弃用。权利链条不完整,意味着一旦使用,会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而卷入诉累当中。实务中应尽量避免与二级授权方签署广告肖像使用许可合同。若迫不得已需要与二级授权方签署此类合同,首先要确认授权权利链条完整、合法,不存在重大瑕疵。其次,应对授权内容设置瑕疵担保条款,即授权方应保证其授予的权利及相关内容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实,若因授权内容、权利等存在瑕疵导致损失的,授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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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君律师
金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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