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建立的过程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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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
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较复杂,基于时间发展的线索图说明比较清晰。
它起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和议会制度,
17世纪《权利法案》颁布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初步确立。
18世纪责任内阁制度的形成使国王的行政权力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组织形式形成.
伴随着19世纪两党制的发展和1832年议会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举权,君主立宪制走向深化。
总之,从横向看,英国的制度发展表现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确立,内阁制度的形成,议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几个过程;
从纵向来看,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权力重心的不断下移即由君主转移到议会,由议会转移到人民的过程.
.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内涵 :
(1)议会下院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掌管立法权及其行政监督权,是权力中心;
(2)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物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英国的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
(3)可见,内阁从议会中产生,受议会监督,内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
4.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②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③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④实行分权原则。
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较复杂,基于时间发展的线索图说明比较清晰。
它起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和议会制度,
17世纪《权利法案》颁布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初步确立。
18世纪责任内阁制度的形成使国王的行政权力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组织形式形成.
伴随着19世纪两党制的发展和1832年议会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举权,君主立宪制走向深化。
总之,从横向看,英国的制度发展表现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确立,内阁制度的形成,议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几个过程;
从纵向来看,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权力重心的不断下移即由君主转移到议会,由议会转移到人民的过程.
.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内涵 :
(1)议会下院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掌管立法权及其行政监督权,是权力中心;
(2)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物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英国的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
(3)可见,内阁从议会中产生,受议会监督,内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
4.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②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③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④实行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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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有相当的扩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并限制国王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英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君主立宪制”。随着议会的不断立法,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提高了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巩固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2.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②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③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④实行分权原则。
“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有相当的扩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并限制国王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英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君主立宪制”。随着议会的不断立法,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提高了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巩固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2.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②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③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④实行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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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的由来:
1214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位后,贵族继续与之对抗。亨利无奈,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
英国议会的构成和特点: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会和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乡绅(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光荣革命”: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严重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英国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也决定了原本就已经存在的王权和议会的斗争更加激烈。
1640年11月,国王查理一世召开议会,企图由议会通过法案,征收新税。当时英国议会中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但拒绝通过征税法案,而且要求限制王权。这次议会的召开揭开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
革命中,查理一世于1649年以叛国罪被处死,英国成立共和国。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巩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于1653年成为“护国主”,建立军事独裁政权。而后英国经历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在王权和议会的斗争中,英国政坛发生分化,政党开始形成,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1688年,辉格党联合一部分托利党人发动政变,邀请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共同入主英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最终解决了国王与议会的主权之争,它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
君主立宪制:
议会为了巩固对专制政体的胜利,趁势通过《权利法案》,巩固新贵族与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利法案》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限制王权和保障议会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利明确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权有所约束,同时也把议会的自由、议会的权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来,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它最早在英国政治制度上打下了资本主义时代的烙印,显示了冲击封建专制政治的胜利,君主立宪制由此出现。但是,当时英王的权力还相当大,国王有权批准议会法案、任免官吏,国王又是军队最高统帅,有对外宣战缔约的权利等。后来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议会权力才超过王权。
《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使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确立起来。
责任制内阁:
内阁制是17世纪英国革命的间接产物。国王召集咨询会议本是英国的传统,革命后内阁作为国王的私人会议的成份减少了,而从议会多数党领袖中来遴选内阁成员也渐成惯例。乔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让内阁自行处理国事,沃尔波尔就成了实际上的首相。内阁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代议制度:
代议制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选举制是它的基础。选举人的资格,选区的划分,提出候选人的方法,投票和选票计算的方式等,是衡量代议制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
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内涵:
1.议会下院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掌管立法权及其行政监督权,是权力中心;
2.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物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英国的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
3.内阁从议会中产生,受议会监督,内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2.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3.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4.实行分权原则。
1214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位后,贵族继续与之对抗。亨利无奈,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
英国议会的构成和特点: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会和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乡绅(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光荣革命”: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严重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英国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也决定了原本就已经存在的王权和议会的斗争更加激烈。
1640年11月,国王查理一世召开议会,企图由议会通过法案,征收新税。当时英国议会中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但拒绝通过征税法案,而且要求限制王权。这次议会的召开揭开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
革命中,查理一世于1649年以叛国罪被处死,英国成立共和国。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巩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于1653年成为“护国主”,建立军事独裁政权。而后英国经历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在王权和议会的斗争中,英国政坛发生分化,政党开始形成,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1688年,辉格党联合一部分托利党人发动政变,邀请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共同入主英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最终解决了国王与议会的主权之争,它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
君主立宪制:
议会为了巩固对专制政体的胜利,趁势通过《权利法案》,巩固新贵族与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利法案》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限制王权和保障议会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利明确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权有所约束,同时也把议会的自由、议会的权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来,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它最早在英国政治制度上打下了资本主义时代的烙印,显示了冲击封建专制政治的胜利,君主立宪制由此出现。但是,当时英王的权力还相当大,国王有权批准议会法案、任免官吏,国王又是军队最高统帅,有对外宣战缔约的权利等。后来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议会权力才超过王权。
《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使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确立起来。
责任制内阁:
内阁制是17世纪英国革命的间接产物。国王召集咨询会议本是英国的传统,革命后内阁作为国王的私人会议的成份减少了,而从议会多数党领袖中来遴选内阁成员也渐成惯例。乔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让内阁自行处理国事,沃尔波尔就成了实际上的首相。内阁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代议制度:
代议制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选举制是它的基础。选举人的资格,选区的划分,提出候选人的方法,投票和选票计算的方式等,是衡量代议制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
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内涵:
1.议会下院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掌管立法权及其行政监督权,是权力中心;
2.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物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英国的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
3.内阁从议会中产生,受议会监督,内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保留君主,但国王“统而不治”;
2.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对议会负责;
3.以代议制为基础,实行分权,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4.实行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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