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建筑工程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型的工程:
一类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二类工程
1、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2、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3、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4、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5、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扩展资料
装饰工程标准
按装饰工程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型的工程:
1、一类工程;2、二类工程;3、三类工程;4、四类工程。
一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16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外墙面各种幕墙、石材干挂工程。
二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10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外墙面二次块料面层单项装饰工程。
三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5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四类工程:
独立承包的各类单项装饰工程,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500元以下的装饰工程;家庭装饰工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类工程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因在该处“表格”不能形成,数字有点不整齐)
参考资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 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一类:临时建筑 ,设计年限5年
二类: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设计年限25年
三类:普通建筑和构筑物,设计年限50年
四类: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年限100年
出处请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表3.2.1
住宅的:10-19 为2类 19及19以上为1类
公共建筑:分得比较细。具体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