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与劳动法不符是以哪个为准?
我现在准备辞职,一个月以后走。可是领导就是不放,说必须到合同期(一月一日),我签的合同上好像是说提前三个月通知,这个与劳动法不符,仲裁的时候以哪个为准呢?还有我该如何与他...
我现在准备辞职,一个月以后走。可是领导就是不放,说必须到合同期(一月一日),我签的合同上好像是说提前三个月通知,这个与劳动法不符,仲裁的时候以哪个为准呢?
还有我该如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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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法定时间(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解除。
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辞职申请)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解除。
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辞职申请)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2015-11-06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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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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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法定时间(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当然,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当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相冲突时,当然以《劳动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当然,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当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相冲突时,当然以《劳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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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以劳动法为准。你们在合同约定的这一条款是违法的。因此是无效条款。
只要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可以离职,单位拒绝让你离职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可以离职,单位拒绝让你离职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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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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