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产权及过户
我奶奶的是房主,她已经把房子过户给我了,手续已经全部办完,我父亲兄妹3个,如果我奶奶过世,他们还有权来争夺房子的产权吗?如果奶奶立遗嘱说房子给我,其他家人还能争夺产权吗?...
我奶奶的是房主,她已经把房子过户给我了,手续已经全部办完,我父亲兄妹3个,如果我奶奶过世,他们还有权来争夺房子的产权吗?如果奶奶立遗嘱说房子给我,其他家人还能争夺产权吗?如果我想卖这套房子,是不是也得等5年?如果可以的话帮找下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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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这房子是公产还是私产,如果是私产你有权行使你的权利,
二,如果是公产,公产则只有居住权,你要卖房子,需要经过你房子所在地户口本上的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你可以住,房子是你的,等拆迁的时候,由你去领拆迁款,你要卖得经过大家同意。
三,过完户就相当于你奶奶同意,房子是你的,撕破脸去法院也是你的,他们只会从人道上来要求让你门给他们钱,毕竟原来是你奶奶的房子(钱给不给决定权在你们)。
你奶奶名下的财产肯定是大家的。(这些都是你奶奶没了以后)
你说的5年是,商业税 ,也就是说你过五年卖,能多卖钱,与其他无关。
你需要参照 《财产所有权法》 保护自身权利
有不明白可以来找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134
二,如果是公产,公产则只有居住权,你要卖房子,需要经过你房子所在地户口本上的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你可以住,房子是你的,等拆迁的时候,由你去领拆迁款,你要卖得经过大家同意。
三,过完户就相当于你奶奶同意,房子是你的,撕破脸去法院也是你的,他们只会从人道上来要求让你门给他们钱,毕竟原来是你奶奶的房子(钱给不给决定权在你们)。
你奶奶名下的财产肯定是大家的。(这些都是你奶奶没了以后)
你说的5年是,商业税 ,也就是说你过五年卖,能多卖钱,与其他无关。
你需要参照 《财产所有权法》 保护自身权利
有不明白可以来找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134
参考资料: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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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户,跟他们完全没有关系了。这个你可以放心;也不需要再立遗嘱,产权人已经是你还担心什么; 现在卖也可以但未满五年需缴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是你是受赠过来的再上市交易需交20%个人所得税,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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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一楼说的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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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就是你的了,这个没问题!
你随时都可以卖这个房子!没出5年跟出5年的区别是:没出5年的房子多了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就是有营业税
你随时都可以卖这个房子!没出5年跟出5年的区别是:没出5年的房子多了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就是有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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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已经取得该房屋产权,你就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你如何处分该房屋产权,那是你个人的事情,与别人无关。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包括你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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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朋友,我能给您提供的法律建议有:
1、问:老太太说她咨询过律师,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老太太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房可以视为老头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假使该房价值100万,则在老头去世后,首先化出一半,即50万属于老太太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万,由处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及老头的女儿来平分,即每人25万,所以说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
2、问:我是否可以先从老太太那里买下这个房子的那四分之三产权,我们直接入住进去,然后等国外的女儿回国的时候,再跟那个女儿商量购买她手里的那四分之一产权?
答:原则是可行的,但是程序上很难允许,因为你们购买房屋,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房产变更登记生效。对于此存在继承争议的房产,是需要有继承权的人来表态的,如果该老头的女儿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可以办理。如果不能明确表示或者拒绝,则办理过户手续有困难
3、问:老太太如果真的能办成给我们过户,那么如果将来国外的女儿回国之后不承认这个交易,那么我们在过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措施?对我这个买方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答:女儿可以以不知情或者伪造授权书等为理由起诉,但是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你们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责任,房屋过户是有效的,也是成立的,女儿如有异议,只能向老太太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种,就是你们知情,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第三人串通卖方过户,女儿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是知情的,则可以要求撤销该过户手续。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想咨询的,可以HI我
1、问:老太太说她咨询过律师,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老太太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房可以视为老头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假使该房价值100万,则在老头去世后,首先化出一半,即50万属于老太太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万,由处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及老头的女儿来平分,即每人25万,所以说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
2、问:我是否可以先从老太太那里买下这个房子的那四分之三产权,我们直接入住进去,然后等国外的女儿回国的时候,再跟那个女儿商量购买她手里的那四分之一产权?
答:原则是可行的,但是程序上很难允许,因为你们购买房屋,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房产变更登记生效。对于此存在继承争议的房产,是需要有继承权的人来表态的,如果该老头的女儿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可以办理。如果不能明确表示或者拒绝,则办理过户手续有困难
3、问:老太太如果真的能办成给我们过户,那么如果将来国外的女儿回国之后不承认这个交易,那么我们在过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措施?对我这个买方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答:女儿可以以不知情或者伪造授权书等为理由起诉,但是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你们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责任,房屋过户是有效的,也是成立的,女儿如有异议,只能向老太太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种,就是你们知情,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第三人串通卖方过户,女儿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是知情的,则可以要求撤销该过户手续。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想咨询的,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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