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废除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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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

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

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

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扩展资料:

废除劳动教养引起的反响:

1、任建宇:终于等到这一天

昨晚7点多,记者与任建宇取得了联系。任建宇曾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他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开庭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

在获得自由后,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但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任建宇表示,他将和代理律师联系并商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

再有半年或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2、废劳教制度系一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这是个好事情,”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昨晚表示。

王公义称废除劳教是因其有两大问题,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

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法律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马怀德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教制度在劳教期限方面,时间相对较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劳教场所还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

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

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

“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马怀德建议,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

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吸毒人员、因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人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医院化。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

人民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彩虹糖豆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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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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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决定》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国每年究竟有多少犯人被执行死刑并没有官方数字。据西方一些机构预测,这一数字大约在4000人左右。

另一项令人关注的措施是“废止”极为不得人心的劳动教养制度。过去,只要警方一个命令,人们可能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直接被送进劳教所,“改造”的时间最长可达4年。

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制度是在发起反右派运动的1957年出台的。不断有民众在上访抗议强征土地时被扣押。有人指出,这一制度导致全国有超过6万人被关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2013年12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

扩展资料

劳动教养的作用:

1、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

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

2、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子”来所里作报告进行规劝或“现身说法”,使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

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升学等不受歧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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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暮歌
2013-12-29 · TA获得超过880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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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不经审判而剥夺(而且是长期剥夺)人的自由,这是违背我国宪法,也是违背文明世界的通则的。劳教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完全不通过司法机关,也就是没有审判、没有上诉系统、没有监督,可是却能剥夺人的自由几年之久,而且在看守所也没有很好的制度和监督,里面的人权非常难以保证。审判意味着有严密的证据系统,意味着疑罪从无,意味着罪刑法定,意味着可以请律师,意味着可以上诉,意味着如果出现错案有人负责。可是,没有审判,这些都没有,绝对的权力,造成对人生基本权力的侵害。极端化来说,就是如果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看某人不顺眼,不需要什么理由,随便说一个啥,就能把任何一个公民关起来,甚至让他不知不觉死在牢里,你觉得这样的社会是不是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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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而自由
2015-09-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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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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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什么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
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说的简单点儿,劳教本身就违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与法治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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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KEIFHCB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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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
  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引起法律界极大关注。该举措主要体现三层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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