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监局-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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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监局-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我这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比如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是90个平方。但是房改的时候夫妻双方均未分房也未购买房改房,那么就按照90个平方给予补贴。如果双方分房或者购买房改房合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要补贴10个平方,如果双方的面积超过90,就不再补贴,也不用退还。就这个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离休干部,那么按照高级别的算。比如一个是处级,应当110平,一个是科90平,俩人加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补贴30个平方,夫妻双方合起来算,只补贴30个平方。
另外,有的省市对面积不到位的货币补贴政策已经出台甚至落实到位,有的地区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文件出台。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军队离休干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