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相关原则是谁提出的?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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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周恩来总理1953年12月31日接见来北京谈判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完整提出的。1950年4月1日中印正式建交及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开始,印度政府对放弃英国过去在我国西藏地方的一些特权是有保留的。1952年2月11日,印度政府向中国交来一份《关于印度在西藏利益现状》的备忘录,共开列了七项涉及中国主权的权益,周总理于同年6月14日对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指出:“中印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现已不复存在了。因此,新中国与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1953年9月2日,当时的印度总理尼赫鲁建议两国政府尽早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于10月15日致电印度总理,欢迎印方建议,提出双方的谈判可于12月在北京开始举行。1953年12月31日晚,周总理接见印度代表团,他说:“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国时确定的,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经过4个月的友好协商,4月 29日达成协议,签署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换文。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协定签订和公布后,两国总理互致贺电。周总理在贺电中指出,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家间存在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 当时举行的有关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没有邀请印度参加,尼赫鲁便派他的密友克里希纳·梅农作为特使在会外进行活动,周总理多次会见他,并通过他向印度转达了友好的情谊。尼赫鲁总理为表示感谢,在6月底日内瓦会议代表团团长休会空隙特邀周总理访印,当周总理在1954年6月底访问印度期间,再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尼赫鲁总理被深深地感动了,他不仅热烈支持周总理的倡议,而且同意在两国总理联合公报中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一时间中印友好掀起热潮,周总理所到之处响起“印地秦尼巴依巴依”(印中人民是兄弟)和 “潘查希拉金德巴”(五项原则万岁)的欢呼声。后来印度首都新德里一条景致优美的大街还被命名为“五项原则街”。随后,周总理对缅甸的访问再次确认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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