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关于补休年度清零制度有没有具体的相关说明或者司法解释?
公司新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制度,即公司员工在一年中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息的时间按等额的天数换算成补休,但是新的制度指出,每年12月31日前,还没有补休的时间将在次年清零,年...
公司新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制度,即公司员工在一年中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息的时间按等额的天数换算成补休,但是新的制度指出,每年12月31日前,还没有补休的时间将在次年清零,年休假如果没有休息也是同样清零。我很清楚这一制度非常不合理,我想咨询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文,现在的劳动法中有没有对于这些方面违法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有请指定,如没有,请教可参照什么法律法规与公司进行交涉??!!急求!!!
感谢以下两位的回答,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不是说年休假,我是说平时的正常休息,没有休,然后累积在那里算以后的补休,就是每周休一天,然后因工不能休,也没算加班发工资,到了年底还清零,我想问这个法律依据 展开
感谢以下两位的回答,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不是说年休假,我是说平时的正常休息,没有休,然后累积在那里算以后的补休,就是每周休一天,然后因工不能休,也没算加班发工资,到了年底还清零,我想问这个法律依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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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该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所以企业无权规定直接清零。又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假,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年休假累计到下一年度。 而如果下一年度员工又没有休掉的,企业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算。具体请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的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的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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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以下两位的回答,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不是说年休假,我是说平时的正常休息,没有休,然后累积在那里算以后的补休,就是每周休一天,然后因工不能休,也没算加班发工资,到了年底还清零,我想问这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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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们公司也是违法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劳动报酬。请参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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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清零之前应当根据未休天数折算成300%的工资,如果没有折算300%的工资,那么单位就是违法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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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以下两位的回答,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不是说年休假,我是说平时的正常休息,没有休,然后累积在那里算以后的补休,就是每周休一天,然后因工不能休,也没算加班发工资,到了年底还清零,我想问这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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