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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国人在唐朝发生法律关系时的处理原则:
1、凡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侵犯。则按该国法律处理
2、凡不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唐朝人发生纠纷,则按唐律处理
《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其次,“斗殴伤”:
《唐律》规定:
1、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见血为伤。用拳脚打人,不管是否致伤,笞四十。
2、用拳脚将人打伤,或以他物打人而未伤,杖六十。
3、用器物将人打伤或拔掉他人方寸以上头发,杖八十。致耳鼻出血或吐血,加二等。
4、打掉牙齿,毁缺耳鼻,眇一只眼(视力减弱,但仍能看见东西),手指脚趾折断,打破脑袋,烫伤肌肤等,判徒刑一年。古代徒刑是在特定场所从事重体力劳役。
5、打掉两颗牙,折断二指及揪掉别人头发者,徒一年半。
6、以金属凶器伤人,打折肋骨,眇两只眼,使孕妇流产,徒二年。
7、打折人胳膊腿,瞎一只眼(指完全失明),徒三年。
8、致人终身残疾,流三千里。
9、斗殴致人死亡,死刑-绞。以凶器故意杀人者,死刑-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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