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dat不适宜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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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属于实质性交货,即卖家需要将货物送到买家指定的工厂或仓库之类的具体接货地点才算完成交货。而信用证属于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兑现付款承诺,或即期付款,或承兑汇票,或承诺到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对受益人付款。
因此,在货物没有运到买家境内的指定地点之前,卖家没有买家接收货物的证明或收据,就不能够算完成交货义务,那么,买家根据DAT的条款可以不付款。而信用证如果采用DAT术语,那么,买家接受货物的单据被规定为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那么,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无法提交这个单据,势必造成交单不符,以致会被开证行因此而拒付,反而失去了信用证安全收款的意义。
所以,包括DAT、DAP、DDP之类实质性交货的术语成交,均不宜采用信用证结算。
因此,在货物没有运到买家境内的指定地点之前,卖家没有买家接收货物的证明或收据,就不能够算完成交货义务,那么,买家根据DAT的条款可以不付款。而信用证如果采用DAT术语,那么,买家接受货物的单据被规定为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那么,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无法提交这个单据,势必造成交单不符,以致会被开证行因此而拒付,反而失去了信用证安全收款的意义。
所以,包括DAT、DAP、DDP之类实质性交货的术语成交,均不宜采用信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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