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上班,但每周不超40小时,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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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因家中有事,特向单位要求这段时间每周安排我一天休息,在家处理家务。几天后单位领导通知我:饭店经研究后未予以批准,理由是单位人手比较紧缺,无法安排。且我每天工作仅5.5小时,即使不安排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也不足40小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我完全可利用每天下班后的时间来处理家务。我想咨询一下,单位的解释对吗?饭店这样做是合法的?单位真的可以不安排我每周一天休息吗?
答:你单位对你作的解释完全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即使由于排班的原因导致你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单位也应合理安排,保证你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对这一宪法权利给予了细化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表现为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另一方面,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不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几个小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不仅有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权利,同时,还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定权利。
你单位虽然规定职工每天仅工作5.5个小时,职工一周工作时间虽然不足40小时,由于其没有安排每周一天的休息日,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你单位不能以你每周总的工作时间没有超出40小时为由,安排你每周连续7天上班。
答:你单位对你作的解释完全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即使由于排班的原因导致你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单位也应合理安排,保证你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对这一宪法权利给予了细化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表现为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另一方面,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不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几个小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不仅有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权利,同时,还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定权利。
你单位虽然规定职工每天仅工作5.5个小时,职工一周工作时间虽然不足40小时,由于其没有安排每周一天的休息日,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你单位不能以你每周总的工作时间没有超出40小时为由,安排你每周连续7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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