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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六)专利权的终止;(七)专利权的恢复;(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人、产权归属和有效性等信息,均记载于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中。社会公众需要了解前述信息,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具体的请求方式为:(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2)邮寄请求。
社会公众可根据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发明人/设计人信息,与相应机构、组织或个人取得联系。
社会公众亦可通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途径,与相应机构、组织或个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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