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保险怎么办理
一、新农合参保方式
1、乡、村干部上门集中收缴方式
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本村、组指定的地点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2、村集体经济代缴方式
鼓励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统一交纳参合资金,村负责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户口登记册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填写、汇总《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3、农民主动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缴纳方式
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二、新农合缴费标准
1、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20元
2、国家、省、市、县政府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助
注:参合有效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办新农合条件
凡户籍为本镇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均可以参加新农合
扩展资料:
新农合免赔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工伤、纠纷、毁容、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等所致的伤残;故意犯罪、拒捕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
2、镶牙、义肢、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疗法和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预防接种、保健性医药费用和自购药品费、未经批准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空调费、救护车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超过普通病房床位的费用
5、未经批准不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在营利性医院就诊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范围项目的检查费
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费
7、住院不予补偿和支付部分费用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须知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金报销之后,需要参保者自己给的合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销范畴内)高于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依据分段逐级提高比例来补偿。
一般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是一万五千元,低五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是一万三千元(不同地方的政策可能有差别,具体的大家要看自身所在地社保局公布的信息为准)。
参保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据相关的规定报销: 不到4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4万元-8万元的部分可补偿90%;8万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偿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多只能获得15万元的补偿。
报销流程:
1、需要拿到门诊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但是需得注意必须由三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共同签名,同时加盖诊断科科室公章。
2、出院后带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新农合结算科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新农合结算科对患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若符合重大疾病的补偿要求,就可以在诊断证明上盖新农合重大疾病诊治专用章,可拿到新农合的补偿款,若是不符合条件,就会按照正常疾病比例进行报销补偿。
4、患者在新农合获得报销金额后,再去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新农合大病申请的步骤:
1、疑似重大疾病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须持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诊后可入院治疗。如果县内没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患者可直接在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外定点医院就诊。
2、对于符合救治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定点医院将在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按照医院规定及时收治入院。
3、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在确诊后3至4日内,要携带定点医院的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应向参合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4、患者取得参合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单病种定额、按床日付费治疗协议(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除外),承诺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
注: 新农合大病医保须满足的条件:
1、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围。一是当年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三是疾病诊断须符合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四是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2、患者如果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但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所产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补偿范围,按参合地原规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重大疾病有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的,应由其他项目资金先行减免后,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3、纳入新农合大病医保,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补偿比将达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
4、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1月1日前(不含11月1日)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参合地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执行。
扩展资料
1、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病种覆盖面扩大
20种大病纳入大病保障
2013年,新农合的重点工作,是扩大重大疾病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补偿比例,避免农民因(大)病返贫。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将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肺癌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二次补偿后,困难农民还将额外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这样加起来,总报销比例可达到90%。
此外,卫生部对20种重大疾病制定了临床路径,遴选基本药物,并以省为单位,实施集中采购,确保农民重大疾病用药安全。同时,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诊疗条件良好,费用控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合农民重大疾病的定点救治机构。一般大病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疗机构诊治;复杂疑难病例,由接诊医院负责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卫生部已下发要求,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须简化并规范重大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积极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及时结报和异地结报,结合实际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农民患者及时得到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百度百科:农村大病保障
1、参合对象在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住院,单次费用或多次累计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规定的(即新农合可报费用减补偿金额大于 7000元或农村贫困户大于3500元的),可申请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2、大病保险补偿材料:新农合补偿审核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银行账号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
3、乡镇农医所负责筛查辖区内1-6月份获得新农合补偿后,符合起付规定的,通过网上打印新农合补偿审核单,附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材料,填写新农合大病保险登记表(见样表),汇总交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初审。从7月份开始,在区外住院凡符合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需提供上述大病保险补偿材料复印件,每月由乡镇农医所汇总交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初审。
4、1-6月份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单次或者多次累计费用符合起付线规定的,由直补窗口复印上述大饼保险材料直接办理大病保险补偿业务,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市、区、定点医院每月将大病保险补偿资料交承办保险公司复核,承办保险公司每月按时拨付定点医院垫付的大病保险理赔资金。1-6月份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在直补窗口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单次费用或多次费用累计符合起付线规定的,通过网上打印新农合补偿审核单,分乡镇汇总,由乡镇农医所通知参合对象提供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收齐乡镇农医所,省、市、区定点医院交来的大病保险补偿资料,由信息科逐一核对后,进行初审,按月统计汇总,交承办保险公司复核办理保险理赔。
1、参合对象在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住院,单次费用或多次累计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规定的(即新农合可报费用减补偿金额大于 7000元或农村贫困户大于3500元的),可申请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2、大病保险补偿材料:新农合补偿审核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银行账号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
3、乡镇农医所负责筛查辖区内1-6月份获得新农合补偿后,符合起付规定的,通过网上打印新农合补偿审核单,附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材料,填写新农合大病保险登记表(见样表),汇总交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初审。从7月份开始,在区外住院凡符合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需提供上述大病保险补偿材料复印件,每月由乡镇农医所汇总交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初审。
4、1-6月份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单次或者多次累计费用符合起付线规定的,由直补窗口复印上述大饼保险材料直接办理大病保险补偿业务,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市、区、定点医院每月将大病保险补偿资料交承办保险公司复核,承办保险公司每月按时拨付定点医院垫付的大病保险理赔资金。1-6月份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在直补窗口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单次费用或多次费用累计符合起付线规定的,通过网上打印新农合补偿审核单,分乡镇汇总,由乡镇农医所通知参合对象提供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区农医中心大病保险管理科收齐乡镇农医所,省、市、区定点医院交来的大病保险补偿资料,由信息科逐一核对后,进行初审,按月统计汇总,交承办保险公司复核办理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