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主编、主编以及各遍作者著作权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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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读书的朋友会经常发现,在一个系列的书籍的封面上总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封皮左上角:总主编+++。书名的下方:主编+++。翻开书本又有很多编者,这些编者负责书籍每一章节的编写工作。这种情况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学类书籍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主编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探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是作者。针对一本书上既有总主编,又有主编,还有各编的作者,这单一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总主编还是主编?抑或各边作者?这一系列的书本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 第一部分,单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针对这种情形,我认为这单一作品(只考虑某一本书)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 这一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我过著作权法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以上合作创作轮吵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构成合作作者的要件首先主观上要由共同创作的意愿,客观上有共同创作的共同行为。 一本书上既有总主编,又有主编,又有各边作者,我们说这种情况一般是由某一出版社或总主编主导组织起来的,首先他们有共同的合作意愿,而且客观上他们共同完成了一本书的编写。应该构成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权。 那么主编是否享有著作权呢,这就要看主编所做的工作了。 首先,主编若只是统筹,挂名,我想,不参与实质性的创作工作,即使是主编,仍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若是主编构建整个作品的框架架构体例,并参与了整个作品的创作,主编当然对这单一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若是主编参与某一章节的编写工作,主编是否对整个书本享有著作权呢?我想在现实情况下,主编会享有整个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一般情况下,主编都为所在领域的大家,影响力可能会大于作品内部其他编者,所以“理所当然”地享有整个作品的著作权。但事实上,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主编只对自己编写的那一章节享有著作权,除非主编对作品的其他章节的编写也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 最后,各遍的编者是否享有书本的著作权呢?标准依旧是“是否参与创作”,而且这个“是否参加创作”针对的著作权的范围依旧很有限,若是对整个悄桐蚂作品都参与了创作,毫无疑问,对整个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但若只是对作品的某一章节参与了创作,那只能对那一章节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不能对整个作品主张著作权。 当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各章节部分的作者完全可以把自己编写的那一部分拿出来,行使著作权。 第二种可能: 这一作品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所谓汇编,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只存在各部分作者的作品虽共同存在于一个作品内,但这单一作品不是各作者共同的合意完成,即没有事先的共同意志。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一些行业协会等集体组织征文出版,集体组织的负责人等为主编,作品的各篇文章作者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协会的负责人只是简单把作品分为几类,把征集来的的不同文章放在相关的类别里,然后出版,我不认为这些主编对这本书享有著作权,因为他们从形式到内容,几乎不具独创性的参与,这种情况下,由协会或主办单位享有整部作品的著作权更合适。 当然,各篇文章的作者毫无疑问享有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他们仍旧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单独使用,只要不侵犯整个作品的著作权。 系列作品(系列书籍)的著作权归属: 一,一般情况下,书本的内容,总主编不参与编写,只参与编写序言,而且序言针对的还不是这一本书籍,而是全套书籍,即使总主编参与到书本中,如果只是做一些校对,统筹系列作品的文字、用词等统一协调工作,总主编只是书本编写工作的组织者或协调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我认为总主编并不享有整个系列作品的著作权。 二是,总主编对整套作品做启埋了整体的规划设计,包括结构、体例,包括核心内容等,那么这种情况下,总主编就对整套书籍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影响整套作品里某一单一作品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部分,其他问题 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这种合作作品或者汇编作品,主编的修改权是否可以单独行使,即是否可以不仅总主编的同意,在再版是改变主编所编的那一作品的体例,内容等。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 首先,若是总主编在整个系列作品中只是“统筹”“挂名”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创作,主编毫无疑问应该享有修改权。 其次,若系列作品的整个结构体例是由总主编设计创作,包括主编所编的这个作品的结构体例,即总主编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对整个些列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当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那么,主编未经总主编许可,就不可以单独调整单一作品涉及整体涉及的部分。即不得侵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单一作品的主编并非不能行使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他完全可以脱离总主编的系列体例,另行出版自己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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