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哪家公司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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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要是DHL和UPS,TNT和FEDEX时效稍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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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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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使用 深圳市鼎泰达跨境物流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非常黑,以低价引流。实际上以各种套路乱收费。多问几家货代一定要找一手账号,服务完善的,没有公众号的,没有独立站的,没有大型仓储能力的就要谨慎了。如果遇到黑心货代,记住一定要向 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 举报或者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4-00008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
公开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主题词:快递;市场管理
机构分类:法制司
主题分类:部颁规章
行业分类:邮政业
公文类型:部令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督促其他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自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
(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
(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同网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服务网络运行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三)制定经营异常网点清单;
(四)及时有效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有效应对处置影响企业服务网络稳定的突发事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服务网络阻断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统一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用户申诉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涉嫌违反邮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4-00008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
公开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主题词:快递;市场管理
机构分类:法制司
主题分类:部颁规章
行业分类:邮政业
公文类型:部令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督促其他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自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
(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
(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同网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服务网络运行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三)制定经营异常网点清单;
(四)及时有效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有效应对处置影响企业服务网络稳定的突发事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服务网络阻断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统一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用户申诉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涉嫌违反邮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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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国际快递有:FEDEX DHL UPS TNT EMS 日本专线 如果要求时效第一,建议选择DHL ;如果要求价格实惠,建议选择日本专线 ;如果既要价格美丽又要时效靠谱,建议你先找一家物流公司咨询一下,将货物具体情况及收件地址告知对方,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他们会为你找到你最合适的寄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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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哪家公司最好?应该是哪个岛耳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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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和联邦快递都可以的,国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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