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从事整形美容的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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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ca2b583
推荐于2017-11-22 · TA获得超过16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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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接着,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定义和列举,涵盖了各类医疗结构,但未提到“营利性”“非营利性”等字眼。在对“医疗服务”的定义中,表述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也就是说,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不是针对公立还是私立医院,而是在价格和服务范围方面进行了限定。
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业务,未含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中,故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税。
Genie
2016-05-03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Genie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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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税务局、普华永道、德勤、君合律师事务所

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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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行,只有公立医院有减免税优惠。这种赢利的当然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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