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题

1.2012年6月,甲、乙、丙分别出资2万、4万、6万成立A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实... 1.2012年6月,甲、乙、丙分别出资2万、4万、6万成立A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实:

(1)7月,甲个人欠丁债务1万元,甲无力偿还,丁要求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9月,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

(3)10月,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其他合伙人决定其退伙。

(4)12月,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资5万元,依法入伙。

该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后,因发生矛盾,于是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经清算查明:合伙企业现有财产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欠缴税款后,仍不足

清偿B银行借款。因此B银行请求甲、乙、丙、戊承担A企业不足清偿部分的借款。但甲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不

承担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责任:乙认为其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戊认为其入伙前A企业向B银行借款,其不承担责任。丙清偿了B银行借款,清偿数

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请指出上述案例中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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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无权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只能以甲从合伙企业分得收益清偿债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甲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不承担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责任。这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银行可以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
(3)”乙认为其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不合理。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于基于退伙前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戊认为其入伙前A企业向B银行借款,其不承担责任“不合理。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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