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派出所通知过去签字,是有什么事情吗
正常的工作程序。
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会被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规定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可能会被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变取保候审为逮捕了。刑事诉讼法对这个情况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