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定
您好,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体说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说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引用解释:
案情介绍
被告人幺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赤土镇贯庄村,系农民。
被害人隋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东丽区赤土镇贯庄村,系农民(天津国际高尔夫球场临时保安)。
1998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幺某在天津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球场卖球,被该球场保安人员隋某制止,并将球没收。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劝开后,被告人幺某从球场附近的一卖瓜处操起一把西瓜刀欲冲进球场,被在场的其他保安人员将刀夺下。当日16时许,被告人幺某驾驶农用三轮机动车(幺某非驾驶人员,系无证驾驶),沿赤海路由北向南驶向高尔夫球场时,将背对公路、坐在路边休息的隋某撞成重伤,幺某肇事后弃车潜逃外地,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被告人幺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建军医疗费17O29.19元,鉴定费3OO元,误工费486O元,营养费6OO元,陪伴费76O元,合计人民币2359.19元。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幺某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部分予以维持。
案情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幺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体说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说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幺某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首先,被告人幺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幺某因被隋某制止在球场卖球,与隋发生争执,被人劝解后,仍不罢休,拿着西瓜刀要与隋某拼命,并扬言“要弄死隋建军”,在被他人夺下刀后仅一个多小时又驾车将隋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幺某没有报案,也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畏罪潜逃外地,直至被抓捕归案。
其次,被告人幺某主观上有伤害隋建军的故意。从现场的分析及有关有关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在视线、路况较好的情况下,被告人顺道行驶,在没有出现任何意外的情况下,将坐在边道边上三人当中之一的隋某撞倒决不是偶然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另外,被告人幺某也曾供述,在撞倒隋某后,他停车下来,从车上拿起铁锨,欲拍打隋某,后因害怕而没有打。此情节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但由此也可以间接认定被告人的犯意和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幺某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没有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前因,同时也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