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大案对他有影响吗?
2018-08-15 · 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
8月10日,证监会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高达17.9亿元。
这20亿资金除了一方面源于其控制的信托账户,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黄某明、张某燕、张某、吴某江等14个自然人所出借的账户。
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某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黄某明、张某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前述律师表示,“在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这个行为发生上,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黄某明、张某霞都不会被追责,此类案件中的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一位接近该案的机构人士向记者确认。
不过围绕该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晓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据证监会披露,高勇获利载体体现为账户组,即部分违法所得将在包括黄晓明等人的证券账户内。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前述律师表示。
此外,出借给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