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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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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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一种类似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由于安置房是政府拆迁了你的房屋补偿给的,所以相对其他房地产市场的普通商品房来说的。安置房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要看它满不满足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该安住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到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是归夫妻双方共同: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2.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4.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安置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则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来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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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明显剥夺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助长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一个规定,将一方的财产仍旧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时间而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假借婚姻关系取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用最朴素的一句话来归纳:
婚前是个人的,婚后还是个人的,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混同。
个人财产所得的衍生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或为该拆迁房曾经添砖加瓦,或为该拆迁房在申请建造之初作为申请人申请过面积,那么夫妻一方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一个规定,将一方的财产仍旧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时间而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假借婚姻关系取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用最朴素的一句话来归纳:
婚前是个人的,婚后还是个人的,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混同。
个人财产所得的衍生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或为该拆迁房曾经添砖加瓦,或为该拆迁房在申请建造之初作为申请人申请过面积,那么夫妻一方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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