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但是违反规定。
河北省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有效减轻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八项规定》第四项《严格禁止违反补课行为的规定》——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体补救的行为。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进行教学。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假期安排作出适当调整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括已占用的假期重新调整安排,以满足学生的法定休假时间。任何擅自改变法定休假时间的,均视为利用节假日的集体补救行为。
处罚条例:
凡违反《八项规定》第四条中的坚决禁止使用节假日的集体补救规定,一经确认,即向学校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对公办学校的处分,应当开除校长,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聘任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教育组织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任命的其上级主管校长给予撤职处分;民办学校当年年检不合格的,由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告。
违反第八条其他要求的,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给予教育批评或训诫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周)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学校报告,对校长给予警告处分。对多次违反《八项规定》其他要求的,也可参照违反第四条中的坚决禁止使用集体节假日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节假日违规补课 校长一律“下课”
2018-04-28 · 百度认证:云南新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官方账号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