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请问这些是否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男方多次家暴,孩子能否做证明?如能证明男方能分到什么? 展开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形式:(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
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
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来处理,即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下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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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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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工资、奖金、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军人自主择业费。
8、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共同协商原则。双方共同协商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2、男女平等原则。不能存在性别歧视,平等分割。
3、照顾子女原则。共同财产分割需要照顾子女的权益。
4、给予补偿原则。对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一方做出适当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共同财产处理时应该照顾无过错方。
六、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后,会对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配,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平分的,但如果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有过错一方会少分到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你们夫妻名下的所有钱物,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钱物和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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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在婚前你们对各自己的财产做过约定或公证的,那么原来的财产还属于各自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是个人拿回自己的财产,不用分配的。
参考资料:
/news.cntv.cn/2015/10/09/ARTI1444357971775678.shtml"target="_blank"title="央视网--男子离婚想独吞彩票奖金遭妻子起诉">央视网--男子离婚想独吞彩票奖金遭妻子起诉
2019-08-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谭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候就开始谈恋爱了,毕业后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开始产生争执,之后争吵越来越激烈,终于在几次深谈后,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对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没有意见。但对于房子该如何分割,两人均没有了主意。那么对于该房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割房屋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由谁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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