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是什么?
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乡约。在城市称街规民约。最早记载中国礼仪规范的《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明、清两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乡规”、“社约”。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多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的,但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传统的社会美德。如贵州省贵定县石板乡腊利寨现存1919年的寨规碑中就有“贫穷患难亲友相救”、“勿以恶凌善,勿以富吞穷”、“行者让路,耕者让畔”等内容。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广大群众建立了一些适合当时需要的乡规民约,如抗日爱国公约、防奸公约、支前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乡规民约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据此,各阶层、各地区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乡(街)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它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形式多样,切实具体;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乡约。
从乡规民约与“法”的关系看,乡规民约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规范、引导、评价等作用。正是因为乡规民约对传统的、符合乡村社会道德伦理的价值与理念的确认,所以在解决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时具有容易让人接受等优势。
在现实生活中,乡规民约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不少社会事务、经济事务需要用乡规民约来规范,比如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古寨为依托、有着“川南民风民俗的活化石”美誉的“鬼市”,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鸡鸣则散”的半夜市场规矩,延续至今,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看和购物。其次,乡规民约有利于民族事务的处理。内江所辖的威远县聚集了拉祜族、景颇族、黎族、哈尼族、水族等23个民族,通过乡规民约的方式,明确了生产生活、伦理习俗、宗教信仰、婚丧嫁娶等事项,得到了乡民的内心认可,规范着乡土社会的秩序。
乡规民约应明确目标、合法作为。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加强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广大村民的道德素质。因此,应以规范性、民主性、实用性、时代性、合理性、现代性为目标,从法律地位、正当程序、审查监督等方面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应规范程序、有效监督。乡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要规范,要通过乡民会议制定和修改乡规民约。拥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确保乡规民约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落实备案制度,上级机关对乡规民约进行审查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及时纠正。同时,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制定的乡规民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坚决纠正不合法的规定和行为;建立审查指导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乡规民约的落实进行指导,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不能离开国家法律的支撑。同时,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乡规民约的参与。